不需要办理。已服刑犯的漏罪侦查既可以是原办案单位,也可以是另外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但最终仍应当由最初做出刑事判决的检察院和法院再次审查起诉和审判。新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材料移送原办案单位。但无需下达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司法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