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一般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如果在拉架中误伤打架的人,说明其虽然主观上并没有伤人的故意,但也并未尽到高度注意并避免的过错,而且造成了损害结果——其良好的愿望和动机也不是免责或减责的法定因由,所以的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伤情构成重伤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应由误伤者承担责任。
基本同意伤感蓝忧的意见。只是如果确系拉架,且其行为无明显不当,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劝阻行为与不作为时各方可能因过激行为产生的后果基本相当时即认为行为适当,那么阻止伤害一方给其中一方造成伤害的,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因素,其主观要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