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班期间出现的突发疾病死亡现象不属于工伤情况,国家对工作中死亡的工伤是按以下规定的:
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计算赔偿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仔细分析此款规定,它设定了三个条件,必须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死亡。举例说,张三患有心脏病,这原本属于自身疾病,而不应列入工伤范围,但是,如果张三是在工作时间,是在工作岗位,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或者在发作后48小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就应认定为工伤。那反过来看,如果张三没有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报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该规定极其不合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只能依此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只要在工地发生的事故,都算工伤,不管他有没有开始工作
劳动部门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