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固定资产,即使会计上计提了折旧,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因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的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调整,这个有范围限制的,不是所有资产都可以暂估入账的。
预缴的时候可以,做汇算清缴的时候不行,我国是已票管税,汇算清缴年度内没有取得资产发票,都需要调增纳税额的,如果是在年底到清缴前取得跟税务局沟通看是否可以不用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