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房某向莫某借款2万,并将其轿车抵押给莫某,根据莫某的要求在签订的抵押合同里约定,如房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则房某的轿车归莫某所有。后房某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之时依旧无法还款,莫某遂找到房某要求拿车,但是遭到了房某的拒绝,莫某于是将房某诉至法院。那么,房某与莫某的约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流押。流押也称流质契约,就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上述莫某与房某的抵押合同内关于如房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则房某的轿车归莫某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的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