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指的是原来股权未出资完毕就转让,转让后应该由原股东还是新股东承担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第十八条之规定可知,如果原股东瑕疵出资,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此时,如果受让人知情,则受让人与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则受让人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