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全部扩围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条 删除。2.将不动产的概念移至《应税范围注释》中。3.将不动产在建工程移至上文第二十七条 第(五)款后。4.将“包括”改为“属于”。5.新增,明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6.新增“不动产被没收、拆除”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