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随意停靠马路边属于违规行为吗

2025-05-08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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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停车违反交通规则,让宾阳县的吴先生花钱买到了教训。7月6日,宾阳县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因路边违规停车影响路口通行车辆的视线,导致他人在旁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3月29日10时许,吴先生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从甘棠往芦圩方行驶,并在一交叉路口附近靠边停车。12时40分许,覃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到该路口左转弯时,与对面驶来的田某无证驾驶的桂AGC28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覃某、田某和桂AGC280号二轮摩托车两名乘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过错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车上乘员和吴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2010年2月,覃某将田某、吴某、保险公司等五被告诉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多元。

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起诉,吴先生大呼其冤,“他们自己撞车关我什么事,我已经将车停在路边,他们出事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又不是我开车去撞的他们!”

宾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认为本案赔偿责任由覃某负60%、田某负30%,吴某在交叉路口50米内停车的行为与田某、覃某的行为属间接结合造成本案事故,故按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须与田某、覃某承担连带责任,负10%为宜。依法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覃某54768.16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覃春波2966.92元,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主办该案的余法官对记者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汽车已经不是奢事,但随之引发的各种矛盾越来越多,特别是“停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人为了图方便经常违规占道。2004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有明确规定。其中在第二款中明确“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但现在很多人现在还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个案件也给广大司机朋友们提了个醒,停车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惹祸上身。